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名稱、字型大小、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這是國家對公司起名的一般要求也是強行規定;例如:上海(行政區劃)+創冀(字型大小)+信息技術(行業特點)+有限公司(組織形式)。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後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字型大小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志。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字型大小應置於行政區劃之後,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馳名字型大小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中為人們所熟知的企業字型大小。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的權利,但所起字型大小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企業名稱字型大小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